昨天媽媽告訴我說,她有一筆獎金要請吃大餐,詳細了解之後...才知道

去年媽媽及姊姊在家看"于美人"電視主持的談話節目,有一次節目快結束時,"于美人"突然有提到...
如果您家裡有滿60歲的人,過去曾經有加入勞保,之後斷保者,可以去勞保局諮詢看看,有些是可以退回過去曾經繳的錢ㄛ~
千萬不要讓你的權利及福利睡著了!

昨天姊姊突然想起這個節目內容,事先打了電話...但問的答案不是很清楚,最後姐姐還是不放棄,決定帶著媽媽及媽媽個人資料前往勞保局諮詢,現場櫃檯服務人員從電腦調出了過去繳費資料之後,服務人員說:沒錯,可以的...你過去曾經加入幾個月的錢,全數都可以退回...(有好幾萬呢

過去爸媽都是自己作傳統生意當老闆,沒有保險觀念...等退休生意沒做,爸爸友人公司聘請父親當諮詢顧問,並同母親一起加入了勞保,之後仍因年老身體不適而離開公司,所以兩人也跟著斷保很多年...

真的粉感謝"于美人"
一般人都以為,斷了保就是放棄所有的福利與權利,沒想到...過去繳的錢,全部都可以退回來呢!!!
不過,父親前年往生離開,就不能追回了,只能拿回媽媽繳的錢呢!!!

所以,在此呼籲各位大大們!!!


如您家中有年滿60歲的人,因某種原因斷了勞保繳費者,千萬一定要去問清楚...或許也能跟我們一樣,拿回過去所有繳的保費喔!
事實上是從下列的條文來的...

勞工保險條例 第六節 老年給付
第 58 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給付:
一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
十五歲退職者。
二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 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第 59 條
(老年給付保險金之計算)
被保險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
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
,其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所以年滿六十歲以上的,曾經有勞保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的朋友,都可以請領老年給付哦...分享給大家...^^


來源--http://www.babyhome.com.tw/mboard.php?op=d&sID=2218268&bid=6&r=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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