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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http://mandafreesia.pixnet.net/blog/post/26109013#comment-27788344


最近很讓小鳶疑惑的話題:
賣皂的問題http://www.ihergo.com/club/HANDMADESHOP/forum/no496303/page1
總共有三頁,事件發展真是高潮迭起柳暗花明好像沒有村。

香皂屬化粧品管理範疇,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化粧品之製造,非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不得為之。但手工皂之製造、加工,如未達到法定公告之規模標準,不必辦法工廠登記。完整令釋公文如下:

發文單位:
行政院衛生署
發文字號:
衛署藥 字第 096006583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1 期 185 頁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第 15 條  ( 91.06.12 ) 
要旨:
令釋從事手工香皂之製造或加工,其請領工廠登記證之相關規定
全文內容:香皂係列屬化粧品管理,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
     規定,化粧品之製造,非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不得為之。但鑑
於工廠管理輔導法業經施行,從事手工香皂之製造、加工者,
     如未達依該法所公告之規模標準,自不必辦理工廠登記,
     但仍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相關規定。

各位跟小鳶一樣同是手工皂愛好者,看到「自不必辦理工廠登記」以為就可以鬆一口氣、什麼事兒都不用做。錯錯錯!!!「......如未達依該法所公告之規模標準,自不必辦理工廠登記,但仍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相關規定。」這三句暗藏的玄機可多了!


小鳶跟各位一樣,超愛喇皂的,一不小心喇皂喇到家裡用不完也是常有的事,這個時候網拍就是我們的好朋友啦,一來可以銷一下存貨,二來也可以賺一點微薄的材料費,以皂養皂,家裡有空間才能繼續打多一點皂阿,啾咪~>_^*


小鳶本來也是這麼打算的,正磨刀霍霍展開我的網拍達人生涯,這時爆出有人被罰事件,其中有一人也只是想出清打太多的皂,上架才兩天還沒賣出去半塊。


手工皂販售的合法性一直是個模稜兩可的問題,97年1月2日衛生署發布的令釋文以為解套了,豈知現在衛生局因為你沒有免工廠登記、沒有營業登記而開罰。「自不必辦理工廠登記」,誰會想到不必辦理工廠登記之後,還要去辦理免工廠登記呢?


販售行為的手工皂愛好者要注意囉(如果沒有販售、只有自用的話,小鳶問到的結果是不用辦理以下我說的這些,衛生局管不到),關於免工廠登記辦理的方式,要詢問的單位是衛生局消費者保護股(註1)(每個縣市的單位名稱不同,小鳶詢問的是台北市的情形),向辦理工廠登記的產業發展局詢問他們也不是很清楚唷。


為什麼免工廠登記不是問辦理工廠登記的產業發展局?而是問衛生局消費者保護股?小鳶打去問的時候,電話也是被轉來轉去,沒有人知道免工廠登記是什麼鬼。後來衛生局廣告處的小姐跟我說,叫我去問開罰的那個單位會比較清楚(消費者保護股管的範圍很大,除了辦理食品、化粧品、瘦身美容、醫療器材等等消費爭議處理之外,也能將不符規定的業者開罰)。果然,「請問手工皂業者要辦理免工廠登記的程序是如何呢?」簡單一個問題,消費者保護股的小姐連珠炮似的回應一大串,清楚得很,像背稿子似的,小鳶想打個岔作一下筆記都還深怕那位小姐岔了氣那我就罪過了。


整理一下免工廠登記申請流程:

「假裝」向產業發展局申請工廠登記(是的,你沒看錯) → 因為手工皂製造規模並未達到設廠標準(註2),產發局的人會跟你說不用辦理工廠登記 → 此時向衛生局藥物食品管理處申請免工廠登記 → 衛生局會派人來你製作手工皂的地方稽查 → 若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註3) → 核准免工廠登記


結論:我還是專心唸書好了。今年發生的事都告訴我要專心唸書耶。


註1:台北市衛生局消費者保護股電話 1999 (外縣市02-27208889) 分機7105

註2:來源: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Q3:

何種工廠需辦理工廠登記?
A3:

工廠從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C大類製造業者(從事資源回收製造 加工新產品者,

視同製造業。但屠宰業或僅從事冷藏、冷凍、修理、維修安裝業務者除外),

如廠地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或電力容量、

熱能(馬力與電熱之合計)達二.二五千瓦以上者,須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辦理工廠登記。


註3:

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二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按香皂係屬化粧品,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化粧品之製造,非經
領有工廠登記證者,不得為之。鑑於工廠管理輔導法就未達該法公告之規模,而從事手
工香皂之製造、加工者,可免辦理工廠登記,惟從事手工香皂之製造、加工者,亦屬化
粧品管理之對象,仍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相關規定。

至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宜就機械化大
量生產及手工生產不同方式加以區分,修正相關規定,以利手工香皂製造業者有所遵循,
爰擬具「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二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 考量手工香皂工廠之特性,修正化粧品製造工廠應具備之基本條件及共同設備。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因香皂與手工香皂製造設備及用具迴異,應將香皂製造工廠所應具備之設備與手工
香皂工廠所應具備之器具加以區分,故增訂手工香皂工廠應具備之器具。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二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二條 化粧品製造工廠,
應具備左列基本條件及共同
設備:

一、 廠房應與住宅或公共
場所隔離為原則,且不得妨
害公共衛生及安全。

二、 廠房之建築應堅固清
潔,其建築設計應能防鼠、
防蟲、防塵。室內之天花板
、牆壁及地面,應保持平滑
而無裂痕,且應易於清潔不
發生粉塵(如採用環氧樹脂
等易於消毒清洗之建築材料

)。室內導管應選用表面平
滑之材料,並應力求隱蔽。
排水裝置之排水口應有防止
污水回流之設施。

三、 廠內各作業場所(如
液劑、粉劑製造場所、包裝
場所、倉庫等)應明確區隔

四、 原料、物料、半製品
及成品等儲存場所,得視業
者需要適當隔離

五、 容器洗滌設備。

六、 廠內之各種容器及製
造設備,應視其需要採用不
銹鋼、或陽極處理鋁、或無
毒塑膠等耐水性材料,不可
使用鉛、鐵、銅及其他有毒
化學材質之物品。

七、 符合規定之正確稱量
設備,並應定期校正。

八、 工作人員之更衣室、
洗手設備及工作衣、帽、口
罩、手套、鞋履等之洗滌或
消毒滅菌設備。

九、 視工作上之需要設置
鍋爐、抽水機、真空泵、空
氣壓縮機、一般用水處理系
統、蒸餾水或純水設備、吸
塵排氣或空氣清淨、滅菌設
備或空氣、溫度、濕度調節
設備。

十、 廠內各製造、加工、
分裝作業過程中之設施,應
由進料口至出料口採一貫密
閉式作業為原則,其未採一
貫密閉式作業者,如有粉塵
或有害氣體產生,應設置局
部排氣裝置及負壓操作。

十一、  設置產品之批號打
印裝置,以直接打印批號及
製造日期。

第二條 化粧品製造工廠,
應具備左列基本條件及共同
設備:

一、 廠房應與住宅或公共
場所隔離為原則,且不得妨
害公共衛生及安全。

二、 廠房之建築應堅固清
潔,其建築設計應能防鼠、
防蟲、防塵。室內之天花板
、牆壁及地面,應保持平滑
而無裂痕,且應易於清潔不
發生粉塵(如採用環氧樹脂
等易於消毒清洗之建築材料
)。室內導管應選用表面平

滑之材料,並應力求隱蔽。
排水裝置之排水口應有防止
污水回流之設施。

三、 廠內各作業場所(如
液劑、粉劑製造場所、包裝
場所、倉庫等)應明確區隔

四、 設置原料、物料、半
製品及成品等儲存場所。

五、 容器洗滌及乾燥設備。

六、 廠內之各種容器及製
造設備,應視其需要採用不
銹鋼、或陽極處理鋁、或無
毒塑膠等耐水性材料,不可
使用鉛、鐵、銅及其他有毒
化學材質之物品。

七、 符合規定之正確稱量
設備,並應定期校正。

八、 工作人員之更衣室、
洗手設備及工作衣、帽、口
罩、手套、鞋履等之洗滌或
消毒滅菌設備。

九、 設置檢驗儀器室及檢
驗儀器設備。(儀器設備如
附表)

十、 視工作上之需要設置
鍋爐、抽水機、真空泵、空

氣壓縮機、一般用水處理系
統、蒸餾水或純水設備、吸
塵排氣或空氣清淨、滅菌設
備或空氣、溫度、濕度調節
設備。

十一、  廠內各製造、加工
、分裝作業過程中之設施,
應由進料口至出料口採一貫
密閉式作業為原則,其未採
一貫密閉式作業者,如有粉
塵或有害氣體產生,應設置
局部排氣裝置及負壓操作。

十二、  設置產品之批號打
印裝置,以直接打印批號及
製造日期。


一、 為使手工香皂之
製造工廠不論其規模是
否達到需辦理工廠登記
,均應適用本標準,爰
修正本條文。

二、 第一項第四款及
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
現行第九款及其備註刪
除。

三、 第一項第四款為
使條文更具彈性,酌作
修正。第五款非各類化
粧品製造時均需使用,
故刪除之。第九款及其

備註設備隨原料及成品
不同而異,且可委外檢
驗,故刪除之。


第十一條 香皂製造工廠
應具備左列設備:

一、 不銹鋼貯藏桶。

二、 皂化設備。

三、 乾燥設備。

四、 添加香料、色料設備。

五、 壓出機。

六、 模製機。

七、 切斷機。

前項工廠得視工作需要設
置左列設備:

一、 鹽析設備。

二、 輸送機。

手工香皂工廠應具備之器
具:

一、 電子秤。

二、 不銹鋼鍋。

三、 加熱設備如瓦斯爐
或電
磁爐等。

四、 攪拌器。

五、 量杯。

六、 溫度計。

七、 橡皮刮刀。

八、 模型。

九、 切皂器。

第十一條 香皂製造工廠
應具備左列設備:

一、 不銹鋼貯藏桶。

二、 皂化設備。

三、 乾燥設備。

四、 添加香料、色料設備。

五、 壓出機。

六、 模製機。

七、 切斷機。

前項工廠得視工作需要設
置左列設備:

一、 鹽析設備。

二、 輸送機。


為使用手工香皂工廠
業者適用本標準,爰
增列第三項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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